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分类、概述、应用!
发布时间:2019-07-15
我们所说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通常包括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独立感烟报警器)和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独立感温报警器)
目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通常都是适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5.2.2),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极少应用。(5.2.5)
第一章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一、概述:
烟雾是火灾的基本特征,感烟火灾探测器是对火灾烟雾敏感的火灾探测器,是对某一点周围烟雾浓度响应的火灾探测器。独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可自带电池独立工作,并不依赖火灾报警控制器。
二、主要分类:
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可根据工作原理、供电方式和工作方式进行分类:
1、按工作原理可分为:(3.1)
a)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光电原理的报警器(散射光、透射光原理);
b)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电离原理的报警器。
目前的独立感烟报警器,通常采用光电原理的报警器,极少采用电离原理的报警器,高海拔地区宜选择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2、按供电方式可分为:(3.2)
a)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
b)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
c)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报警器。
目前通常使用内部电池供电的方式。
3、按工作方式可分为:(3.3)
a)单点报警器;
b)互联式报警器。
三、主要功能:
1、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同时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4.1)
2、对于互联式报警器,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4.2)
3、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应大于80dB(A计权)。(4.3)
4、报警器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报警器应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4.4)
5、报警器可与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进行通讯,但是报警器与这些设备通讯过程中出现断线、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4.7)
6、对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和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4.10.1)
7、更多要求,详见《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2006。
第二章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是对某一点周围温度变化响应的火灾探测器。火灾发生时, 产生的热量导致环境温度升高,当感温探测器周围的温度达到预定值,或温度的变化速率达到预定值时,触发探测器报警。
独立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可自带电池独立工作,并不依赖火灾报警控制器。
目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通常都是适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5.2.2),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极少应用(5.2.5),生产厂家也少。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通常应用于不方便使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比如厨房、浴室等等。
关于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技术要求,参见《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GB30122-2013)。
第三章 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主要应用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标准,已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和“三合一”场所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出了要求。主要应用如下:
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 500m² 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二、根据《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附录A“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以下场所需要设置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
1、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A.1.3)
2、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 ,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A.1.7)
三、根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4.3)
注:以上二、三项为简略引用,具体以规范条文为准!
四、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要求:
1、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D类系统,可由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7.1.1)。别墅式住宅和己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可选用 D 类系统(7.1.2)。D 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7.2.3):
1.1 有多个起居室的住户,宜采用互连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1.2 宜选择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 3 年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2、采用无线方式将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成系统时,系统设计应符合 A 类、 B 类或 C 类系统之一的设计要求。(7.2.4)
五、农家乐(民宿)建筑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十条)
六、请注意:除规范条文明确可以应用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外,其他规范条文要求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应采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配套的火灾探测系统,不能用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代替。
第四章 附件
附1:《关于推广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技术的通知》(公消[2006]300号)摘要: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主要适于安装在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尚未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和场所,如:集体宿舍、建筑工地工棚、家庭旅馆、小型餐饮场所、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小型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和场所。
附2:《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289号)摘要: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火灾防控实际,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应用范围,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幼儿园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建筑,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鼓励在其他居民住宅内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