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剧院)-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发布时间:2019-10-31
石峥嵘:剧场(剧院)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本文共九章节,文末附争议探讨!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剧场是设有观众厅、舞台、技术用房和演员、观众用房等的观演建筑。(2.0.1)
二、剧场建筑的规模应按观众座席数量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1.0.5的规定。(1.0.5) 三、剧场的建筑等级根据观演技术要求可分为特等、甲等、乙等三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指标要求不应低于甲等剧场。(1.0.6) 注1:特等剧场是指代表国家的一些文娱建筑,如国家剧院,国家文化中心等,一般可不受本规范限制,其质量标准可根据具体要求而定,但不应低于甲等剧场。 注2:甲等剧场主要指代表省、直辖市的一些文娱建筑; 注3:乙等剧场主要指代表市、县的一些文娱建筑。 四、剧场(剧院)属于公共建筑,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五、剧场(剧院)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3.1、3.2、3.3)。参见: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六、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属于重要公共建筑。(B.0.1) 七、三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5.1.2) 八、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选线,不得穿过大型公共场所。(4.1.1) 注:大型公共场所是指机场、火车站、码头、学校、影剧院、体育馆和大型商场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相冲突的条文,以相对较严者为准! 第二章 建筑层数、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区要求 一、剧场总平面道路设计应满足消防车及货运车的通行要求,其净宽不应小于4.0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3.2.3) 二、对于综合建筑内设置的剧场,宜设置通往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应设置人员集散空间,并应设置相应的标识。(3.2.6) 三、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防火墙不得开窗洞;当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分区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8.1.14) 四、剧场的防火分区面积和建筑层数,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剧场的观众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后,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5.3.1) 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较大面积和较高的空间,建筑也多以单层或2层为主,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这涉及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设计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因此,为确保这类建筑的防火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当此类建筑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满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扩大时,要采取相关防火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充分论证。 五、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8.2.10)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设在首层,也可设在第二、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2、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六、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4.7)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注:以上第三、五条引自《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第六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际应用中,以较高要求者为准。 七、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舞台区专用消防控制间,专用消防控制间宜靠近舞台,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8.1.8) 八、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8.1.1) 九、中型剧场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8.1.2) 十、防火幕开关应设置在上场口一侧舞台台口内墙上。(8.1.3) 十一、防火幕是一种有效的防火间隔手段,当上述位置未设置防火幕时,也可设防火水幕带作为防火间隔,但应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 十二、舞台区通向舞台区外各处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运景洞口应采用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8.1.4) 十三、舞台与后台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8.1.5) 十四、当高、低压配电室与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²的前室,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甲级防火门。(8.1.7) 十五、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当后台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8.1.13) 十六、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6.2.1)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十七、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6.2.3) 第三章 安全疏散 一、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并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5.3.1) 二、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8.2.1) 1、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安全出口,且楼座宜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200m²且不超过50座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三、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5.16)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四、独立建造的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5.20)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1的规定计算确定; 3、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注1:以上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具体设计应同时满足《剧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注2:《剧场建筑设计规范》5.2、5.3等对座席、走道等有更为详细和严格的要求。 五、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其疏散楼梯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1条的规定。 注:本条要求,源自规范图示5.5.20,实际应用中,对于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应对比5.5.20和5.5.21,以较高要求为准。 六、独立建造的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多层建筑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比如,剧场(剧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5.5.13) 七、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19) 注1: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本条规定的疏散门为进出上述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楼梯间的门。 注2:本条规定的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主要指正对门的内外1.40m范围,门两侧1.40m范围内尽量不要设置台阶,对于剧场、电影院等的观众厅,尽量采用坡道。 注3:对于那些主要出入口临街的剧场、电影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其主体建筑应后退红线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有较大的疏散缓冲及消防救援场地。 八、在确定剧院观众厅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宽度时,要认真考虑通过人流股数的多少,如单股人流的宽度为0.55m,2股人流的宽度为1.1m,3股人流的宽度为1.65m,以更好地发挥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疏散功能。(5.5.20) 九、观众厅的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8.2.2) 1、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靠门处不应设门槛和踏步,踏步应设置在距门1.40m以外。 3、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应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十、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8.2.4) 1、室内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10,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室内坡道的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2、地面以上2.00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并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3、当疏散通道穿过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商品零售部及衣物寄存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4、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对于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顶棚不低于A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级,并不得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 6、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十一、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8.2.5) 1、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宜超过18级;当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且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应小于1.20m。 2、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当采用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离踏步宽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应小于1.20m。 3、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且高度不应低于0.90m。 十二、后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8.2.6) 十三、舞台区宜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当有困难时,可通过后台的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且疏散通道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舞台区出口到室外出口的距离,当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不应大于30m,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开向该疏散通道的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8.2.7) 十四、乐池和台仓的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8.2.8) 十五、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和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应设坚固、连续的扶手。(8.2.9) 十六、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8.2.12) 十七、安全疏散设计中,如有《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其他规范标准冲突,应酌情处置,宜以较高要求为准。 第四章 消防设施 涉及剧场(剧院)场所的消防设施要求,应依据《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剧场(剧院)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2、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8.2.1) 3、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特大型剧场的观众厅吊顶内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8.3.2) 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2.4) 二、自动灭火系统: 剧场(剧院)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8.3.4) 2、剧院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5.4.7) 3、特大型剧场观众厅的闷顶内以及净空高度不超过12m的观众厅、屋顶采用金属构件的舞台上部、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3) 4、特等和甲等剧场、特大型剧场舞台栅顶下,应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4) 5、中型及以上规模的乙等剧场舞台栅顶下宜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5) 6、剧场内水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3.6) 6.1 按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6.2 按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部位,宜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6.3 按本规范第8.1.1条、第8.1.4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和甲级防火门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水幕;当运景洞口设置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有困难时,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7、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8.3.8) 7.1 自动控制。 7.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7.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8、根据规范要求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3.5)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剧场(剧院)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2、剧院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5.4.7) 3、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座的一等剧场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1) 3.1、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 3.2、服装室、布景库、灯光控制室、调光柜室、音响控制室、功放室。 3.3、发电机房、空调机房。 3.4、前厅、休息厅、化妆室。 3.5、栅顶、台仓、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的部位。 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剧场(剧院)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2.7) 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剧场(剧院)建筑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10.3.1) 2、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10.3.6) 3、观众厅应设置地面自发光疏散引导标志。(8.2.3) 4、剧场宜设台仓,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应顺畅,并均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6.1.11) 5、剧场的观众厅、台仓、排练厅、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应设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3) 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还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6、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发电机室、消防泵房、消防风机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应急备用照明。特等、甲等剧场的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的应急备用照明。用于观众疏散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10.3.14) 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的应急照明照度,应同时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等要求,以较高要求者为准,比如,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等,其照度不应低于10lx,等等。 六、防排烟系统: 剧场(剧院)建筑的防排烟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面积大于100㎡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6.1.9) 注: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8.5.4) 2、主舞台上部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排烟设施。(8.4.1) 3、当舞台台塔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措施,且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舞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台塔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8.4.2) 4、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排烟系统。(8.4.3) 5、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排烟系统。(8.4.4) 6、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8.2.4) 七、灭火器: 剧院(剧场)场所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应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 D) 八、其他: 1、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8.1.17) 1.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通风管道应在防火墙处管道上设置防火阀。 1.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0.1.2) 3、剧场用电的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3.1 特等、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电声设备(调音控制系统)、电视转播用电等,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特等、甲等剧场的调光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2 特等、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用电等,应为二级负荷。 3.3 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4、特等、甲等剧场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乙等剧场宜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10.3.26) 5、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满足应用条件的情况,可采用其他灭火系统代替,比如超高场所采用水炮系统、不宜用水场所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等。 第五章 内部装修 一、观众厅纵走道铺设的地面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材料,且应固定牢固,并应做防滑处理。坡度大于1:8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5.3.5) 二、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8.1.6) 三、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8.1.9) 四、观众厅和乐池的顶棚、墙面、地面等装修材料宜为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和第8.4.2条的规定。(8.1.10) 五、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8.1.11) 六、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的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8.1.12) 七、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8.1.15) 八、舞台幕布应做阻燃处理,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8.1.16) 九、疏散口的帷幕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8.2.11) 十、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其室内坡道的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8.2.4) 十一、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顶棚不低于A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级,并不得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8.2.4) 十二、剧场(剧院)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十三、更多要求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章 涉及人防工程的剧场(剧院)场所 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剧场(剧院)场所,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补充说明 本文所述的本规范,为《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本文末涉及的相关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申明 本文所述,均为与剧场(剧院)场所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 规范争议及探讨 当剧场(剧院)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剧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怎样协调两者的关系? 以《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为准: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防火墙不得开窗洞;当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分区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与此类似,《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矛盾的其他问题,以较高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