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性能化设计”,不应沦为一块遮羞布!
发布时间:2020-05-29
石峥嵘:消防性能化设计已有较长历史,但并不成熟,较多流于形式,尤其是实际使用功能及措施往往与性能化设计要求不一致,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消防性能化设计适应范围,应予严格控制,不应沦为突破规范底线的遮羞布!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6年废止,但仍有不少项目(尤其是各类综合体、演艺项目等)采取性能化设计的方式,规避规范要求,带来一定风险!
从公安部119号令和建设部51号令可知,对于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并不适应于消防性能化设计。
尤其是,对于规范标准涉及的强条内容,不应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的方法进行规避。
性能化设计的适应范围,见文末!
一、消防性能化设计的概念:
本文所述的性能化设计,是指“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本文简称“性能化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实际应用中,确有一些复杂建设工程,并不适应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另外一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也可能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以此评价建筑物局部或整体的消防安全性能。
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发展历程:
1、消防性能化设计已有近20年历史,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6年废止),首次明确了性能化设计适应范围:
本规定的适应范围相对宽松,一段时间内,很多项目(尤其是各类综合体和演艺项目等)采取性能化设计的方式,规避规范要求,带来了一定风险。
2、2012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119号),对性能化设计的适应范围进行了约束和明确,对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再适应性能化设计。
3、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 号),明确指出“严禁超范围运用专家评审规避国家标准规定”。
4、2016年12月,《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废止(公消[2016]390号)。
5、2020年4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公布,明确了需要提交特殊消防设计资料的建设工程,实际上也是性能化设计的适应范围:
三、消防性能化设计的主要问题:
1、滥用性能化设计评估:
专家评审、性能化设计评估,曾经风靡一时,一些危险等级高的综合体、演艺场所类项目,利用性能化设计规避规范要求,带来一定风险。
2、性能化设计流于形式,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建筑,其消防安全水平不能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仅仅是理论的推导,有些还需要实验的佐证,现在很多性能化设计,基本流于形式,达不到既定的目标。
3、实际应用与性能化设计要求不符:
现实应用中,实际使用功能及措施往往与性能化设计要求不一致,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措施很难持续有效,达不到性能化设计的既定条件。
四、消防性能化设计并不成熟,应予严格控制:
综上可知,目前的消防性能化设计并不成熟,应予慎重!尤其是对于规范标准涉及的强条内容,不应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的方法进行规避。
性能化设计评估适应范围(仅供参考):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规范有明确许可的,示例:
3.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当确需增加时,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
3.2 根据《展览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当展厅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防火设计。
3.3 根据《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车站等区域可能涉及消防性能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