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喷设置争议.释惑(12问)-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调系统!
发布时间:2020-08-20
石峥嵘:在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单多层办公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存在较大争议!
全文要点:
1、独立风管的集中空调系统,可不执行《建规》8.3.4-3的规定。
2、区域连通风管的集中空调系统,应执行《建规》8.3.4-3的规定。
3、办公建筑总建筑面积应包括自用附属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
4、办公建筑总建筑面积应包括其他较高风险业态部分的建筑面积。
5、疑难探讨:
办公与其他业态组合建造时的争议及处置措施!
“送回风管道”是否包括冷(热)媒管道、是否包括防排烟系统管道,等等。
设置送风管道或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房间通过风管连通,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依《建规》8.3.4-3的要求,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中,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办公建筑等,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文就送回风管的类别、设置区域、建筑面积的确定方法,以及办公建筑与其他业态建筑合建时的处置措施等,逐一解说如下:
一、设置送风管道或回风管道的集中空调系统、通风或新风系统,均属于《建规》8.3.4-3的适应范围。
二、各房间设置独立风管的系统,不存在通过风管向其他房间传播火灾的风险,不需要按《建规》8.3.4-3的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图示1)
(图示1)
三、局部区域连通风管的系统,存在通过风管在多个房间传播火灾的风险,需要按《建规》8.3.4-3的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图示2、图示3)
(图示2)
(图示3)
四、办公建筑自用的食堂、餐饮、会议、设备用房等附属功能,不影响办公建筑定性,总建筑面积应包括这些附属功能部分的建筑面积。
五、当办公建筑与商店、餐饮、歌舞娱乐等其他不同业态建筑组合建造时,总建筑面积应包括这类功能业态的建筑面积。
办公建筑和相对较高风险等级功能业态合建,计算总建筑面积时,应包括这类业态建筑面积。
六、疑难探讨:仅冷(热)媒管道穿越多个房间的系统,是否需要按《建规》8.3.4-3的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所述的“送回风管道”,包括送风管道或回风管道,不包括不燃液体的冷(热)媒管道。
如系统仅冷(热)媒管道穿越房间隔墙,应做好防火封堵措施,不需要按《建规》8.3.4-3的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七、疑难探讨:仅用于通风的系统或新风系统,没有致冷或致热功能,是否需要按《建规》8.3.4-3的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采用送风或回风管道的系统,房间通过风管连通,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如符合本文前述条件,应按《建规》8.3.4-3的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八、疑难探讨:消防防排烟系统的风管穿过多个房间时,是否需要按《建规》8.3.4-3的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不需要!
防排烟系统属于消防系统,平时并不使用。防烟系统的正压送风口通常不会设置在功能房间内,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通常会采用常闭式排烟口。且防排烟系统的风管均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没有火灾蔓延传播风险。
九、疑难探讨:办公建筑与其他业态建筑组合建造时的争议及处置措施!
1、办公建筑和餐饮、商店、歌舞娱乐等功能建筑合建,当餐饮、商店、歌舞娱乐等部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办公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办公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防火分区独立,办公建筑可依自身功能确定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示例:五层办公楼(多层建筑),其中一至三层为商店、餐饮、娱乐,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办公建筑和餐饮位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办公建筑可依自身功能及规范要求确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办公部分没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设置有集中空调系统,则应本文前述原则决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办公建筑和餐饮、商店等功能建筑合建,在确定餐饮、商店等部分的建筑面积时,是否包括办公部分的建筑面积?
办公建筑与餐饮、商店等功能建筑合建,防火分区独立,当办公部分设置风管连通多个房间的集中空调系统时,其风险等级与餐饮、商店等功能部分相当,餐饮、商店等功能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包括办公部分的建筑面积;当办公部分没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餐饮、商店等功能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可不包括办公部分的建筑面积。
3、餐饮、商店等功能建筑合建,在确定餐饮(或商店)的建筑面积时,两者是否需要叠加计算?
餐饮和商店的风险等级相当,在确定餐饮(或商店)的建筑面积时,需要包括商店和餐饮部分的建筑面积。
申明:建筑千差万别,规范不可能详尽所有可能,本人已发近千专题和视频,期待用一种相对合理的思路来解决普遍性问题,欢迎留言!